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211民初7203号
原告:江苏省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北京西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副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诚,上海市锦天城(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无锡普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南湖家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江苏省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诉被告无锡普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3日立案。原告江苏省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江苏省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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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吉东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尤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