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2民终125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凯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南湖中路28-5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润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省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北京西路1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副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江苏凯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省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2018)苏0211民初38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江苏凯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江苏凯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苏凯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9083元,减半收取24542元,由江苏凯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