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陕民抗6号
抗诉机关:陕西省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男,1970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咸阳市彬州市。
被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陕西正晟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铜川市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铜川市耀州区玉金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诉人***因与被申诉人陕西正晟实业有限公司、一审被告铜川市耀州区玉金矿业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陕02民终216号民事判决,向检察机关申诉。陕西省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以陕检民监[2024]126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