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正晟实业有限公司

某某、陕西正晟实业有限公司与铜川市耀州区玉金矿业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陕民抗6号 抗诉机关:陕西省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男,1970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咸阳市彬州市。 被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陕西正晟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铜川市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铜川市耀州区玉金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诉人***因与被申诉人陕西正晟实业有限公司、一审被告铜川市耀州区玉金矿业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陕02民终216号民事判决,向检察机关申诉。陕西省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以陕检民监[2024]126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