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正晟实业有限公司

某某与陕西正晟实业有限公司、铜川市耀州区玉金矿业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民申137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哈***,男,1970年7月14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彬州市人,住陕西省咸阳市彬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稼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陕西正晟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铜川市新区创业大街B406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二审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铜川市耀州区玉金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瑶曲镇衣食后沟。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哈***因与被申请人陕西正晟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晟公司)、二审被上诉人铜川市耀州区玉金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玉金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陕02民终2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哈***申请再审称,(一)一二审管辖权裁定错误,本案一审应由彬州市人民法院管辖。(二)认定死者李某系哈***雇佣的证据不足。(三)正晟公司是事故原因无法查清的责任人,其应当负全部赔偿责任,正晟公司没有追偿的合法依据。二审裁判将雇主责任与侵权责任混同,逻辑错误。在侵权责任层面下,李某、正晟公司均存在不同程度的过错。李某应负主要责任,哈***承担最高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依照民诉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六)项规定,请求:1.撤销二审判决,驳回正晟公司的诉讼请求;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保全费由正晟公司承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一)关于管辖裁定是否错误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认为发生法律效力的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错误的,可以申请再审。”这是关于可以申请再审的裁定范围的规定,并未规定对管辖权异议裁定可以申请再审,故对该申请理由不予支持。(二)关于原审认定死者李某系哈***雇佣的证据是否不足的问题。经查,李某系哈***在网上招聘。哈***称其代正晟公司招聘李某,依据不足。且***称其转给李某的10000元系代哈***支付的工资,哈***在被***电话中要求处理事故时并未否认该事实。原审法院据此认定李某系哈***雇佣,并无不当。哈***申请再审主张没有确凿证据证明李某系其雇佣,不能成立。(三)关于赔偿责任及责任比例划分问题。经查,哈***雇佣无驾驶证的李某驾驶哈***的挖掘机为正晟公司施工过程中,挖掘机侧翻导致李某死亡。正晟公司未向监管部门报告安全事故。在哈***未能及时处理事故时,正晟公司迫于死者家属的压力,与死者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支付了赔偿款项。死者家属依据法定赔偿标准已做了让步,可视为死者承担了部分责任。哈***在处理事故时并未向死者家属主张死者李某应承担主要责任,其现要求正晟公司承担死者应承担的部分责任,于理不通,于法无据。故二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认定正晟公司承担30%的责任,并无不妥。哈***雇佣无驾驶证的李某,二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认定哈***承担70%的责任,亦无明显不当。哈***申请再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主张有第三人侵权,与本案事实不符,不能成立。 综上,哈***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的再审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哈***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