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豫11民终154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山东省能源建筑设计院(以下简称能源设计院)。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千佛山西路**。
法定代表人:栾志坚,系该设计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潘洪明,山东舜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潘昌新,山东舜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漯河恒瑞热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瑞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太行山路中段**淞江产业集聚区管委会
法定代表人:郭建洲,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新文,河南长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松山,该公司工程技术部经理。
上诉人能源设计院因与被上诉人恒瑞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2015)郾民初字第01181号民事判决,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8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能源设计院委托代理人潘洪明,恒瑞公司委托代理人赵新文、陈松山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2015)郾民初字第0118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二审案件受理549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 石 笑 云
审判员 李 刚
审判员 刘 继 伟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 李晶晶(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