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成市鸿运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市鸿运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082民初85号 原告:***,男,汉族,1967年11月6日生,身份证号码3706331967********,住**市港西镇北城村11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市鸿运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825936316839,地址:**市东山街道办事处石头河村。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工。 第三人:***,男,汉族,1980年12月3日生,身份证号码:3710821980********,住**市港西镇北港西188号。 第三人:***,男,汉族,1958年9月18日生,身份证号码:3790121958********,住**市青阳西区36号403室。 原告***与被告**市鸿运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818元,减半收取计818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