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082民初85号
原告:***,男,汉族,1967年11月6日生,身份证号码3706331967********,住**市港西镇北城村11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市鸿运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825936316839,地址:**市东山街道办事处石头河村。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工。
第三人:***,男,汉族,1980年12月3日生,身份证号码:3710821980********,住**市港西镇北港西188号。
第三人:***,男,汉族,1958年9月18日生,身份证号码:3790121958********,住**市青阳西区36号403室。
原告***与被告**市鸿运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818元,减半收取计818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