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8民初28317号
原告:北京万邦拓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路8号南北楼11层1106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友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生命科学园路23-2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万邦拓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未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北京万邦拓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王**鸽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