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万邦拓源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万邦拓源科技有限公司与某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8民初17870号
原告:北京万邦拓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文慧园北路8号南北楼11层1106室。
法定代表人:王春,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丹,北京市友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洪海涛,男,1988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长春市南关区。
原告北京万邦拓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洪海涛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原告北京万邦拓源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亦未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系当事人诉讼权利的正当行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万邦拓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北京万邦拓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 芳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何赛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