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万邦拓源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万邦拓源科技有限公司、武汉立方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敦煌市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甘0982执1220号之二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北京万邦拓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武汉立方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甘09民终150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2405382.67元。本院以(2020)甘0982执1120号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限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证券、无保险、无足额存款、无可供执行的房产,被执行人武汉立方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有一辆车牌号为鄂A×××××的思威牌车辆,一辆车牌号为鄂A×××××的长安牌车辆,申请执行人提出该车辆无价值,不查封,扣划被执行人合计1141553.82元,已发放至申请执行人,现已穷尽调查措施,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信用进行惩戒。被执行人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甘09民终150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俞军铎 审 判 员 王 军 审 判 员 闫金龙
法官助理 杜玉柱 书 记 员 刘琦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