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冀1102执27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光工程橡胶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陈辛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张书广,董事长。
被执行人:山西忠民路桥建养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西省运城市绛县县城厢城街北路。
法定代表人:李文忠,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光工程橡胶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山西忠民路桥建养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询,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造成本案不能继续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本院(2016)冀1102民初550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迎坤
审判员 宋明亮
审判员 张志博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崔 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