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浙0106民初10942号
原告:浙江省工业环保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
法定代表人:***,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商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浦能电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州市长兴县。
法定代表人:***。
原告浙江省工业环保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浦能电源科技有限公司技术咨询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30日立案。原告浙江省工业环保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省工业环保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浙江省工业环保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浙江省工业环保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吕后旺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韦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