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
财产保全告知书
(2021)晋10执保52号
关于申请人山西省绛县建筑公司与被申请人北京翔顺永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霍州分公司诉讼保全一案,本院依据(2017)晋10民初79-1民事裁定书,采取了以下措施:
解除北京翔顺永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翔顺永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霍州分公司位于霍州市中镇国际花园2号楼、4号楼、5号楼共计69套房屋的查封。
查封北京翔顺永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霍州分公司位于霍州市中镇国际花园一期商铺及2号楼X**XX室、2号楼X**XX室的房产,查封期限3年,自2021年11月9日起至2024年11月8日止。
冻结北京翔顺永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霍州分公司银行存款200万元,冻结期限1年,自2021年11月8日起至2022年11月7日止。
如需续行财产保全的,须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为此,(2021)晋10执保52号诉讼保全一案,以保全完毕方式结案。
2021年1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