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绛县建筑公司

某某与被执行人山西省绛县建筑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绛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晋0826执49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杨**,男,1974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山西省绛县建筑公司,住所地绛县绛山街桑树园**。
法定代表人:耿卡兵,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与被执行人山西省绛县建筑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号及存款,现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就本案已经履行,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山西省绛县建筑公司在银行的账户及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左小兵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曹 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