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绛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晋08**执496号
申请执行人:杨**,男,1974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山西省绛县建筑公司,住所地绛县绛山街桑树园**。
法定代表人:耿卡兵,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与被执行人山西省绛县建筑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山西省绛县建筑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自觉履行本院(2018)晋0826民初58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山西省绛县建筑公司在银行账户中的存款。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左小兵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曹 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