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0123民初597号
原告:安徽省仲俊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三河镇工业聚集区(048县道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37865028534。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XX,安徽怀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广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明发商业广场1#楼192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3085233566F。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安徽省仲俊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广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5日立案。原告安徽省仲俊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省仲俊建材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安徽省仲俊建材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922元,减半收取3461元,保全费2445元,合计5906元,由安徽省仲俊建材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