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181财保317号
申请人:安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长丰县罗塘乡土地所办公楼二楼西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3085233566F。
法定代表人:阮成龙,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国友,安徽伟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永鑫,安徽伟易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安徽三瓜公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巢湖市经济开发区半汤街道山东洼村一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336713776U。
法定代表人:刘浩,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安徽汤山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巢湖市经济开发区半汤街道山东洼村一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3367138057。
法定代表人:刘浩,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合肥半汤乡学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巢湖经济开发区半汤街道汤山行政村大奎村一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MU6GF59。
法定代表人:宋萍,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安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安徽三瓜公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安徽汤山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合肥半汤乡学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安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各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保全。申请人以其在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投保的诉讼保全责任保险为其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安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安徽三瓜公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安徽汤山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合肥半汤乡学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4100000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安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赵玲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陶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