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昊海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张家口市华工建设有限公司;张家口地矿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冀0702民初318号
申请人:某甲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华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华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某乙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
法定代表人:韩某,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某丙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
法定代表人:曹某,公司经理。
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某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6年1月2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查封、扣押、冻结二被申请人名下价值人民币1113239.43元的动产、不动产、银行存款等财产。申请人以某保险公司张家口中心支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某乙公司、某丙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113239.43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或债权。(自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的期限不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利的期限不超过三年。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书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某甲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