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冀07民终158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家口市华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桥**陵园北街**。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经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北县人民政府,住所地河北省张北县政府路**。
法定代表人:***,该政府县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鸿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鸿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华章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张北县察哈尔大街东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上诉人张家口市华工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工建设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北县人民政府、河北华章热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章热力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法院(2019)冀0722民初2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6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华工建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上诉人张北县人民政府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华章热力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华工建设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2、改判张北县人民政府、华章热力公司共同承担所拖欠的工程款及支付相应欠款利。3、张北县人民政府、华章热力公司承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1年6月1日,我公司与华章热力公司签订了建设施工合同,华章热力公司为建设单位,我公司为施工单位。合同约定内容为:一、我公司为华章热力公司施工位于张北县城顺城城路沿线至龙腾小区的支管线管道更换安装工程;合同工程造价预计为26万元,但以工程竣工后决算为准。二、工程价款的支付:工程最终决算出来后的十个工作日内,甲方(华章热力公司)按最终决算额的5%扣除保质金,其余的一次性支付给乙方(我公司);所扣留的保质金待乙方(我公司)按约履行为期一年保质保修责任后,保质金的十五个工作日内,由甲方(华章热力公司)付清给乙方(我公司);合同签订后,我公司入场施工,按期完成了约定的工程量,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2011年12月20日经双方结算,工程价款为400315元。自我公司入场施工至今,华章热力公司仅给付我公司工程款50000元,尚欠350315元。我公司为索要欠款已向华章热力公司索要了四年之久,至今没能给付。张北县人民政府为华章热力公司所在地的人民政府,张北县人民政府为收回华章热力公司的供暖特许经营权,于2012年5月3日与华章热力公司达成一致,由张北县人民政府逐年偿还华章热力公司对外欠款。根据2011年10月25日张北县人民政府县长办公会议纪要[2012]5号、2013年6月19日张北县人民政府与华盈公司签订的“关于张北华盈热力有限公司全面接手华章公司现有业务的框架协议”以及2015年11月4日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北商初字第212号判决中由张北县住房与建设管理局于2016年1月22日出具的证明“张北华盈热力有限公司已于2015年8月25日前将欠张北县政府的城区集中供热及特许经营权购买费5632万元全部付清。”另根据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6)冀06执复27号裁定书中认定:张北县人民政府接收了华章热力公司的财产,承受了其债务,依法追加了作为权利义务的承受人张北县人民政府为申请执行人保定德尔泵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华章热力公司拖欠设备款一案的被执行人,驳回了张北县人民政府复议申请,认定张北县人民政府承担责任。该裁定现已生效,具有法律效力。
张北县人民政府辩称,原审判决驳回华工建设公司对张北县人民政府的诉讼请求,公正合法,判决正确,请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华工建设公司要求张北县人民政府给付工程欠款,没有法律依据。张北县人民政府与华工建设公司没有施工合同关系,华工建设公司与华章热力公司签订施工合同,承揽华章热力公司建设的管道施工工程,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华工建设公司只能向华章热力公司主张工程价款,无权向张北县人民政府主张工程价款。二、华工建设公司要求张北县人民政府给付工程欠款,没有合同依据。张北县人民政府没有关于赔偿华章热力公司对外欠款的承诺,华章热力公司的对外债务,张北县人民政府没有约定赔偿或者代偿义务。鉴于以上事实与理由,请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华章热力公司未答辩。
华工建设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要求张北县人民政府、华章热力公司给付工程款350315元;并承担自2011年12月31日至完全给付止工程款的利息132120元(计算至2018年8月31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执行);承担逾期给付款保质金的利息自2014年1月25日计算至完全给付止6700元(计算至2018年8月25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执行);2、要求张北县人民政府、华章热力公司承担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1年6月1日,华章热力公司(甲方)与华工建设公司(乙方)签订《工程合同》一份,双方约定:乙方承接甲方张北县城顺城路沿线至龙腾小区的支管线管道更换安装工程;乙方的工作内容为新管线管材的吊装下沟、拼装和焊接,旧管道的拆除工作由甲方另行安排的施工队负责;从乙方收到进场书面通知的当日算起,到乙方向甲方提出申请竣工验收,总工期20天;本合同工程造价预计26万元,但以工程竣工后的决算为准;甲方提供所需的管道材料等;工程款的支付,工程最终决算额的5%扣除质保金,其余的一次性支付乙方,所扣留的质保金待乙方按约履行为期一年的保质保修责任后,在保质期满的十五个工作日内,由甲方付清给乙方。合同签订后,华工建设公司于2011年11月20日对上述建设工程开始组织施工,并在同年12月20日竣工。工程交付使用后,华章热力公司委托天津中建百川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对工程价款进行结算,天津中建百川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于2011年12月20日作出《工程结算书》,确定工程结算总价为400314.97元,次日华章热力公司将该结算书交与华工建设公司。2011年9月6日,华章热力公司通过转账的方式给付华工建设公司50000元,余款未给付。
一审法院认为,华工建设公司与华章热力公司签订的《工程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华工建设公司依约对工程进行了施工并交付使用后,华章热力公司委托天津中建百川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作出《工程结算书》并交与华工建设公司,故该工程结算书系有效的结算文件,华工建设公司依此结算工程价款应予支持,庭审中,华工建设公司自认华章热力公司于2011年9月6日支付其工程款50000元,故华章热力公司所欠付华工建设公司的工程款数额为350314.97元。华章热力公司未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其给付工程款的义务,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故对华工建设公司要求华章热力公司给付工程款350315元(其中含质保金20015元),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剩余工程款330300元(350315元-20015元)从2011年12月31日计算至2018年8月31日止的工程款利息支付利息,扣除的保证金20015元从2013年1月25日计算至2018年8月25日止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华工建设公司对要求张北县人民政府给付工程款并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提供了河北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执行裁定书予以证明,上述证据不足以证明华工建设公司的事实主张,且华工建设公司对其陈述未提供证据证明,故对华工建设公司要求张北县人民政府给付工程款并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华章热力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放弃了质证和论辩的权利,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一、河北华章热力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张家口市华工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350315元,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同期贷款利率4.6%计算(工程款330300元从2011年12月31日计算至2018年8月31日止,扣除的保证金20015元从2013年1月25日计算至2018年8月25日止)二、驳回张家口市华工建设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638元,减半收取计4319元,由河北华章热力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中,华工建设申请本院向张北县人民政府调取[2012]5号张北县人民政府县长办公会议纪要。拟证明张北县人民政府收回华章热力公司在张北县的集中供暖权并由张北县人民政府承担华章热力公司在张北县的供暖投入,一审法院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不予认可。
本院依法向张北县人民政府调取了上述文件,并组织华工建设公司、张北县人民政府进行了质证。华工建设公司质证称,调取的证据和我们所主张的不是一个文件。张北县人民政府质证称,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关联性不予认可。
张北县人民政府提供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法院(2018)北0722民初497号民事判决书一份,拟证明该判决与本案是一个类型的案件,且已生效,该判决与本案一审判决结果一致。
华工建设公司质证称,我方不予认可,该判决与本案无关联性,证明目的不予认可。
本院经评议认定如下:华工建设公司申请本院调取的上述证据的内容与本案无关联性,不能证明华工建设公司的待证目的。张北县人民政府提供的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法院(2018)北0722民初497号民事判决书的真实性、合法性本院予以确认,但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
本院二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案华工建设公司以其与华章热力公司存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华章热力公司与其结算后未履行给付工程款义务起诉至法院向华章热力公司主张给付工程款及相应利息,并主张张北县人民政府应承担华章热力公司对其债务的连带偿还责任。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华工建设公司与华章热力公司之间签订的《工程合同》成立生效,且已结算。华章热力公司应给付华工建设公司工程款及利息。对于华工建设公司主张应由张北县人民政府承担华章热力公司付款的连带责任的问题,因华工建设公司与张北县人民政府之间不存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华工建设公司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律关系主张张北县人民政府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律依据不足。华工建设公司提供的河北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执行裁定书确定的事实,亦不足以支持其要求张北县人民政府对华章热力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主张成立。
综上,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华工建设公司的上诉主张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8638元,由张家口市华工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