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华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衡水某某门业有限公司与张家口市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冀1102民初8056号 原告:衡水某某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张家口市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衡水某某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家口市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衡水某某门业有限公司于2024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张家口市某某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衡水某某门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衡水某某门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张家口市某某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691元,由原告衡水某某门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