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希宏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希宏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国电建集团四川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09财保327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四川希宏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天府三街218号2栋10层10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332020593H。
法定代表人:彭海生。
被申请人:中国电建集团四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槐树店路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82022366605。
法定代表人:党显兵。
四川希宏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诉中国电建集团四川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四川希宏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中国电建集团四川工程有限公司价值361276.96元的财产。本院作出(2022)渝0109执保1444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中国电建集团四川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现四川希宏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四川希宏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span><spanstyle="font-family:'TimesNewRoman';font-size:16pt"><</span><spanstyle="font-family:仿宋_GB2312;font-size:16pt">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span><spanstyle="font-family:'TimesNewRoman';font-size:16pt">></span><spanstyle="font-family:仿宋_GB2312;font-size:16pt">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四川希宏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解除保全申请。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李仕兵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六日
法官助理 汪中良
书 记 员 向 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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