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同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盐城同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明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421民初905号
原告:***,女,1983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
住明溪县。
被告:盐城同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城
南新区新河街道创客小镇(文港南路49号)三单元202号。
法定代表人:吴文翔,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盐城同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
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7
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
权利和诉讼权利。***以已与盐城同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另行
协商解决本案纠纷且盐城同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偿还款项为
由申请撤诉,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
故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
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8993元,减半收取4496.5元,由***负担。
审判员  游鸿程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  胡巧英
附:(2019)闽0421民初905号民事裁定书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
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
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