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豫0305民初9764号之一
原告:周某,男,1975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千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男,1989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营口市西市区。
被告:黑龙江省某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
被告:中冶东北建设(沈阳)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110。
法定代表人:尹某,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某、岳某,该公司员工。
被告:洛阳市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鼎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周某诉被告陈某、黑龙江省某有限公司、中冶东北建设(沈阳)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洛阳市某有限公司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9月11日立案。原告周某于2026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周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周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一月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