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冶东北建设(沈阳)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周某与陈某、黑龙江某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豫0305民初9764号之一 原告:周某,男,1975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千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男,1989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营口市西市区。 被告:黑龙江省某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 被告:中冶东北建设(沈阳)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110。 法定代表人:尹某,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某、岳某,该公司员工。 被告:洛阳市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鼎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周某诉被告陈某、黑龙江省某有限公司、中冶东北建设(沈阳)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洛阳市某有限公司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9月11日立案。原告周某于2026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周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周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一月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