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豫0305民初970号
原告:高某,男,1990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项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牧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黑龙江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
法定代表人:赵某。
被告:中冶东北建设(沈阳)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东陵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
原告高某诉被告黑龙江某有限公司、中冶东北建设(沈阳)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27日立案。高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高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