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冶东北建设(沈阳)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高某;黑龙江某有限公司;中冶东北建设(沈阳)工程技术有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豫0305民初970号 原告:高某,男,1990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项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牧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黑龙江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 法定代表人:赵某。 被告:中冶东北建设(沈阳)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东陵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 原告高某诉被告黑龙江某有限公司、中冶东北建设(沈阳)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27日立案。高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高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