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冶东北建设(沈阳)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承德顺发源商贸有限公司、中冶东北建设(沈阳)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辽0112民初16942号 原告承德顺发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红石峦3号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02MA08F6U54Y。 法定代表人:***职务: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中冶东北建设(沈阳)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125599754903,住所地:沈阳市东陵区全运北路109-2号(109-2)B座(2区)9、10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承德顺发源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冶东北建设(沈阳)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3日立案后,原告于2023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承德顺发源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624元,减半收取2812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书记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