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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某某院与漳州某某公司、某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漳州市龙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闽0681民初3244号 原告:福建省某某院,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 法定代表人:彭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瀛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瀛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漳州某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某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福建省某某院与被告漳州某某公司、某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5月7日立案。原告福建省某某院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 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福建省某某院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