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5民初555号
原告:卡尔**医疗技术股份公司,住所地德国耶拿格什维策尔街51-52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安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安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速迈医疗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苏州市高新区支英街5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州市新苏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无锡互维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原告卡尔**医疗技术股份公司与被告苏州速迈医疗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卡尔**医疗技术股份公司于2019年7月18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卡尔**医疗技术股份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卡尔**医疗技术股份公司撤诉。
案件审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计6900元,由原告卡尔**医疗技术股份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