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山正弱电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山正弱电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鲁0402民催6号
申请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羲之路与海关路交汇处北50米明德花园综合楼4楼4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4D。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申请人***电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后,依法于2017年7月17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2017年10月20日前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电工程有限公司持有的号码******************7、票面金额1,000,000元、出票人道依茨法尔机械有限公司、收款人青岛北海车轮有限公司、付款行青岛银行枣庄分行、出票日期2017年4月1日、到期日2017年10月1日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电工程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申请费100元、公告费1050元,由申请人***电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审判员***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