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山正弱电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山正弱电工程有限公司、山东恒正新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13执171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山正弱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海关路明德花园小区综合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2562546734D。

法定代表人:许翠萍,总经理。

被执行人:***正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莒南县经济开发区淮海路西段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7493987839Y。

申请执行人山东山正弱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正新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临沂仲裁委员会于2019年10月15日作出的(2019)临仲裁字第632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的住所地及主要财产所在地均在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辖区范围内,为便于案件执行,经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同意指定本案由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临沂仲裁委员会于2019年10月15日作出的(2019)临仲裁字第632号裁决书由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执行(即将本院执行的(2020)鲁13执171号案件指定至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长 侯 雷

审判员 曹凤成

审判员 刘华东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周茂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