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豫0702民初4165号
原告:郑州建军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三官庙办事处白庙村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083468863A。
法定代表人:***。
被告:河南华禹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高新区振中街40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001732××××。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建军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华禹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州建军建材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19日向本院递交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郑州建军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是对其权利的处分,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郑州建军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郑州建军建材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