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华禹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郑州某某实业有限公司与河南某某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豫0184民初4117号 原告:郑州某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京衡(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京衡(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某某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国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原告郑州某某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某某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3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了审理。2024年4月24日,原告郑州某某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州某某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郑州某某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