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10民终111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北海洋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荆州市沙市区洪垸小区松村37栋。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荆州市沙市区崇文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北有限公司荆州分公司,住所地荆州市沙市区太岳路2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和衡(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湖北海洋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北有限公司荆州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2019)鄂1002民初14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7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湖北海洋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委托诉讼代理人***,被上诉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北有限公司荆州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
上诉人在二审中提交的证据证明荆州市工商局于2017年4月对案涉款项问题在移动公司进行过协商调解,2015年至2018年间,上诉人向被上诉人工作人员肖瞳瞳的电子邮箱发送过材料一直要求解决案涉款项问题。
本院认为,在双方当事人就财务款项没有核对清理的情况下,认定本案原告诉请已过诉讼时效,属于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2019)鄂1002民初143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陈时中
审判员 ***
审判员 全 华
二〇二〇年九月九日
法官助理辰宇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