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106民初17434号
原告:湖北豆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山二路特一号国际企业中心3幢1层103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斯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斯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移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蜂窝路18号(综合楼9层906、907、917)。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移建设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民主路786号(老472号)华银大厦24层1号。
负责人:**。
第三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北有限公司荆州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太岳路21号。
负责人:***。
第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州市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荆东路4号。
负责人:***。
原告湖北豆牛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中移建设有限公司、被告中移建设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第三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北有限公司荆州分公司、第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州市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3日立案。原告湖北豆牛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湖北豆牛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贾心曌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