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北有限公司荆州分公司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北有限公司荆州分公司、荆州市顺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江陵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1024民初1139号 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北有限公司荆州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太岳路21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和衡(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调解、和解,提起反诉或上诉、签收法律文书。 被告:荆州市顺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江陵县***银花路01幢。 法定代表人:**驷。 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北有限公司荆州分公司与被告荆州市顺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北有限公司荆州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将办理江陵县××乡××幢××号房的权属登记相关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并协助原告办理产权证书;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办证违约金,违约金以221116元为基数,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被告实际将权属登记相关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二计算(上述违约金暂计算至起诉之日为112061.59元);3、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9月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购买位于江陵县××乡××幢××号房,合同总价为221116元。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支付了全部房款221116元。同时合同约定,被告有义务在2014年10月1日前将房屋交付原告,并在房屋交付后的365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相关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并协助原告办理产权证书。被告于2014年间向原告交付了房屋,具体交付时间原告已记不清,原告自认被告按照合同第八条约定的最晚交房日期即2014年10月1日交付了房屋。但此后,被告始终未向房屋登记机构提出办证申请,提交房屋登记机构规定的相关材料,并协助原告办理产权证书。原告就要求办证的事宜曾多次与被告协商,时至今日,问题仍未得到解决。综上,因被告的原因,导致该房屋不能办理产权登记,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和双方合同约定,被告已违约,应当承担继续履行合同和支付违约金的违约责任。因此,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本案审理过程中,因原告无法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经本院调查后,仍无法确认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 本院认为,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必须提供被告准确的住址,现原告无法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经本院调查后,仍无法确认被告准确送达地址,法院可以被告不明确为由驳回原告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北有限公司荆州分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149元,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