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10民终222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北有限公司荆州分公司,经营场所为荆州市沙市区太岳路21号。
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和衡(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0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石首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6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石首市。
上列两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子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北有限公司荆州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监利市人民法院(2022)鄂1023民初23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虽然查明了监利县宏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针对案涉房屋未办理竣工验收备案,亦未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的事实,但对未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的原因及其如何处理没有查清,直接影响本案不动产登记是否系事实上不能履行。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监利市人民法院(2020)鄂1023民初231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监利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北有限公司荆州分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辰 宇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