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缔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四川缔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四川缔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武侯分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民初字第8081号
原告***,男,汉族,1988年6月10日出生,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
被告四川缔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四川缔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武侯分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
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四川缔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四川缔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武侯分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06元,减半收取803元,由***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