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212民初15068号原告宁波建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0340554704D),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首南街道前河南路469号10-21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炜衡(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炜衡(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男,1975年07月0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苍溪县白鹤乡白鹤社区1组382号,公民身份证号码为510824197507072772。
***,男,1972年12月0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梅墟街道云杉路285弄60号204室,公民身份证号码为510824197212023797。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文天律师事务所律师。案由民间借贷纠纷立案时间2024年11月6日撤诉时间2025年3月4日裁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主文准许原告宁波建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675元,减半收取3837.50元,由原告宁波建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判组织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四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