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华安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天津市华电电力器材股份有限公司、天一同益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执 保 裁 定 书 (2020)津0114执保788号 申请人:天津市华电电力器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天一同益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天津市华电电力器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天一同益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做出的(2020)津0114民初9482号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天一同益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34760元; 二、冻结申请人天津市华电电力器材股份有限公司名下账号9072××××6693的银行存款10428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执行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