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津0114民初9482号
原告:天津市华电电力器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城关镇益新道116号东侧。
法定代表人:***。
被告:天一同益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晋安区福兴投资区龙安路371号。
法定代表人:***。
天津市华电电力器材股份有限公司与天一同益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7日立案。原告天津市华电电力器材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天津市华电电力器材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5元、保全费36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