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津0114民初9482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天津市华电电力器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城关镇益新道**东侧。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天一同益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住所地福州市晋安区福兴投资区龙安路**/div>
法定代表人:***。
原告天津市华电电力器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天一同益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8日作出(2020)津0114民初9482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天一同益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34760元,冻结申请人天津市华电电力器材股份有限公司名下账号9072********的银行存款10428元。天津市华电电力器材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并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天津市华电电力器材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解除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天一同益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34760元的冻结;
二、解除对申请人天津市华电电力器材股份有限公司名下账号9072********的银行存款10428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