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崂民保字第1号
申请人重庆根荣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上海益金行工业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重庆根荣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上海益金行工业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5万元或查封其它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人***名下位于青岛市市南区扬州路x号甲xxx户房屋(青房地权市字第xxxxx号)作为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引起申请人提出诉前保全的原因成立,且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了财产予以担保。为防止被申请人财产转移,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应依法准许申请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上海益金行工业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5万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
二、查封担保人***名下位于青岛市市南区扬州路x号甲xxx户房屋(青房地权市字第xxxxx号)。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措施后起30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