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崂执字第423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根荣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上海益金行工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重庆根荣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益金行工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重庆根荣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经查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5)崂执字第42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