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渝0106民初23645号
原告:***,男,1995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武隆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禾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禾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重庆根荣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清溪路**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0598720652。
法定代表人:***,重庆根荣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重庆根荣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7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系因不服渝沙劳人仲案字〔2020〕第542号仲裁裁决而向本院提出的起诉,但同时被告重庆根荣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因不服上述仲裁裁决,已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案号为(2020)渝0106民初23644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规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同一裁决,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并案审理,双方当事人互为原告和被告。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撤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另一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继续审理。本案的原告***与被告重庆根荣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在经劳动仲裁裁决后,双方均不服裁决结果,在法定期限内分别作为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且本院均已立案受理,故本院应当依法并案审理,双方当事人互为原告和被告。因被告重庆根荣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起诉在先,故应将本案并入(2020)渝0106民初23644号案件中一并审理,本案终结审理。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2020)渝0106民初23645号案并入(2020)渝0106民初23644号案审理。
二、终结(2020)渝0106民初23645号诉讼。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原告***已预交),本院不予退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