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民终179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根荣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劳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禾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禾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重庆根荣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一案,不服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2020)渝0106民初236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重庆根荣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重庆根荣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重庆根荣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重庆根荣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董昫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