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渝0106执4775号
申请执行人:***,男,1995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武隆区。
被执行人:重庆根荣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清溪路169号附9号20-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0598720652。
法定代表人:***,重庆根荣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关于***申请执行重庆根荣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渝0106民初2364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该通知书送达之日起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向申请执行人支付83135.41元,案件受理费5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向本院缴纳执行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重庆根荣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4283.41元,或者扣留、提取其相应款项的收入,或者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的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四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