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渝0106执477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95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武隆区。
被执行人:重庆根荣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清溪路169号附9号20-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0598720652。
法定代表人:***,重庆根荣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重庆根荣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效力的(2021)渝0106执4775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重庆根荣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现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重庆根荣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四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