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牡丹江市万力通建筑器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黑龙江省三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黑1005民初1862号
原告:牡丹江市万力通建筑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牡丹江市西安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湛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宇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黑龙江省三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牡丹江市绥芬河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黑龙江省三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占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牡丹江市万力通建筑器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黑龙江省三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8日立案。原告牡丹江市万力通建筑器材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1日以需继续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牡丹江市万力通建筑器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牡丹江市万力通建筑器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814元减半收取2407元,由原告牡丹江市万力通建筑器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