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三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人某某与被申请人黑龙江省三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绥芬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黑1081财保72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男,1963年7月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
被申请人:黑龙江省三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绥芬河市。
法定代表人:匡云祥,总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黑龙江省三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3日作出的(2019)黑1081财保72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黑龙江省三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牡丹江市城郊农村信用合作社营业部(账号:XXXX)账户内2290000元存款,查封担保人***名下位于的南岗区XX街XX号XX单元XX层XX号房屋(黑20**哈尔滨市不动产权第XX号)、*****奔驰小型轿车(车牌号码:黑XX),申请人***于2019年9月1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以与被申请人黑龙江省三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申请解除保全,符合法律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黑龙江省三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牡丹江市城郊农村信用合作社营业部(账号:XX)账户内2290000元存款的冻结;
二、解除对担保人***名下位于的南岗区XX街XX号XX单元XX7层XX号房屋(黑20**哈尔滨市不动产权第XX号)的查封;
三、解除对担保人***名下所有的*****奔驰小型轿车(车牌号码:黑XX)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