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新水源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新水源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丹东市环欣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08民初30277号 原告:北京新水源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115号E座129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丹东市环欣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丹东临港产业园区仪器仪表产业基地二期70-29号三楼东侧。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新水源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丹东市环欣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北京新水源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新水源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丹东市环欣电子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亦未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新水源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O二一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