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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某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韩某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豫10民终268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某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北京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4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 上诉人北京某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2022)豫1082民初38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于2022年9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于2022年9月23日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并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2022)豫1082民初3810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85元,由***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770元,减半收取1885元,由北京某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