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豫10民终268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某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北京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4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
上诉人北京某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2022)豫1082民初38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于2022年9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于2022年9月23日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并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2022)豫1082民初3810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85元,由***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770元,减半收取1885元,由北京某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