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京0106诉前调确915号
申请人:北京新水源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航丰路6号1幢二层1-3内2123。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长葛市水利局,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市长葛市葛天大道2号楼。
负责人:***,长葛市水利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长葛市水利局副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长葛市水利局工作人员。
本院受理申请人北京新水源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长葛市水利局关于申请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因买卖合同纠纷,于2023年7月6日经北京市丰台区诉前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一、长葛市水利局应向北京新水源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设备款942681元。长葛市水利局分别于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支付676733元、于二〇二四年二月十日前支付265948元;
二、若长葛市水利局任意一期未按上述约定足额履行还款义务,则北京新水源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就全部未付款项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三、本次纠纷一次性解决完毕,双方再无任何争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北京新水源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长葛市水利局于二○二三年七月六日经北京市丰台区诉前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2023)京0106民诉前调12437号调解协议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